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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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游雅晴 被告 陳豐裕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3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關於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