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以法矯字第0999016585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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