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5月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