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辛○○被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慶炎慈善會法定代理人壬○○○被告丁○○○
丙○○乙○○甲○○戊○○丑○○寅○○○ 賴文煊 癸○○庚○○○子○○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8,857元【計算式:(354×1/75×35,720)+(1,189×1/75×30,455)+(1,238×1/75×36,800)=1,258,857,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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