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0年7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