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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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執事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4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鄭雅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于瑄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4號)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雅婷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執事聲 字第 34 號裁定(112.06.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執 字第 38497 號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度 抗 字第 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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