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623號聲請人 許智勇 代理人 王俊翔 律師相對人 許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鈞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10分之2,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相對人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66號判決確定,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繳納裁判費,惟其上訴部分經駁回確定,上訴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自無向相對人請求償還訴訟費用之權,按諸上開說明,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