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38號原告 鄭金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玉貞 及所有子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