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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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啓元
張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伍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一││106年8月25日││四││106年11月27日│├──┤├───────┤├──┤77,900元├───────┤│二│77,900元│106年9月25日││五││106年12月25日│├──┤├───────┤└──┴──────┴───────┘│三││10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