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茂忠 債務人 簡俊宇 債務人 簡樹成
一、債務人簡俊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柒萬叁仟叁佰柒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簡俊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樹成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