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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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小字第47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莊吉陽 被告 朱富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