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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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苗小字第328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湯智傑 被告 林鳳州
林富懋 林凰章 林鳳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麗華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243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麗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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