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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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翁○○訴訟代理人翁○○被告翁○○
翁○○翁○○翁○○翁○○翁○○兼上6人訴訟代理人王○○被告翁○○
翁○○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二翁○○應繼分比例欄關於「1/8」之記載應更正為「1/12」;翁○○應繼分比例欄關於「1/8」之記載應更正為「2/1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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