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86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郭曉鳴 債務人涂龍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