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贊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金額是否有誤?(逾越移轉命令所示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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