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債權人雍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李美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豐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公司大小章。
㈡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林豐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