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294號聲請人 黃家宏 兼法定代理人 黎金錢 聲請人 黃佐灃 聲請人 黃茹婷
黃尚禾 兼法定代理人 黃佐賀 兼送達代收人 廖玉秀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黎金錢、黃家宏、廖玉秀、黃佐賀、黃佐灃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黃茹婷、黃尚禾部分)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 黃詩瑋 之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黃詩瑋於民國102年9月6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黃詩瑋之合法繼承人,現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黃詩瑋(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嘉義縣○○鄉○○村○○鄰○○路○段○○○巷○弄○○號)民國102年9月6日死亡,聲請人黎金錢、黃家宏、廖玉秀、黃佐賀、黃佐灃為被繼承人黃詩瑋之配偶、子女、母親、兄弟,為法定繼承人乙節,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黎金錢、黃家宏、廖玉秀、黃佐賀、黃佐灃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合先敘明。
㈡、次查,聲請人黃茹婷、黃尚禾已由聲請人黃佐賀收養,依法已非屬被繼承人黃詩瑋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黃茹婷、黃尚禾既無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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