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49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裕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4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裕琪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至6行之「徒手竊取 廖柏森 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腳踏車1台,得手後逃逸」,應補充、更正為「擅自將自身物品放置在廖柏森所停放該處之腳踏車上,進而著手欲騎乘上開腳踏車離去之時,遭廖柏森在便利商店內察覺,王裕琪旋即放棄騎乘而跑步逃離現場」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裕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因適時為告訴人廖柏森發現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與上開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減。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成立前述竊盜罪之既遂犯,核與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述其發覺被告著手行竊並自後追呼,被告則係跑步離開現場,該腳踏車未遭竊取之詞,以及該腳踏車係案發後警方在前述便利商店前查扣,再依法發還告訴人等情相悖,堪認聲請意旨所指上情應有誤會,併為說明。
三、審酌被告前有竊盜等前科紀錄,對於不得以非法方式侵害他人財產一事,自應知之甚詳,卻不思付出自身勞力或技藝,透過合法方式取得生活所需物品,放縱一己貪念進而實行本件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甚為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所為對他人財產之危害,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4729號被告王裕琪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街○○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裕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9月10日12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前,徒手竊取廖柏森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腳踏車1台,得手後逃逸。嗣廖柏森查覺而在後方追趕,而於同日12時20分許,為巡邏警員在新北市○○區○○路○○○號前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腳踏車1台(業已發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廖柏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裕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廖柏森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表各1紙、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4張等證據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檢察官姜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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