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聲請人 林晃旭 代理人 陳柏瑋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雅真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5+1)×43×10=2,58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巷○○號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06年11月27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106年11月27日至108年11月26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陳報各項收入起迄期間為何?依據聲請人106、107年度綜合所額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聲請人於106、107年度均有來自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何以聲請人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上開收入?請聲請人據實說明並提出相關事證釋明其說。另請提出聲請人108年度綜合所額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6年11月27日至108年11月26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房租11,000元、水費300元、電費700元、瓦斯500元、、稅金分期3,000元、交通500元、膳食6,000元、扶養費14,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至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陳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06年11月2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陳報之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7866號、108年司執字第134124號、行政執行署105綜所稅執字第17564號執行程序中,是否確有對聲請人執行扣薪?如有,執行扣薪之起迄期間分別為何?聲請人於各期間受扣薪前後之薪資數額分別為何?又自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06年11月27日起迄今,有無另遭其他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如有,亦請就確有扣薪之期間及扣薪前後之數額詳細陳報,並提出相關事證。
十三、依聲請人陳報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協商後毀諾,請補正下列事項:⒈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⒉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⒊請詳實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即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⒋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其他家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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