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5號
原告 吳慶祈
被告 林信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19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交簡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
法官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嘉杏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