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3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務人 蔡湘瑩

徐桂鴻

一、債務人蔡湘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86,90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蔡湘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徐桂鴻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蔡湘瑩應向債權人給付2,458,001元,及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蔡湘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徐桂鴻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蔡湘瑩應向債權人給付240,792元,及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蔡湘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徐桂鴻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蔡湘瑩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債務人蔡湘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徐桂鴻負清償責任。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