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告滿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靈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複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被告 劉志源 即汶晨科技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9日下午15時5分在本院第17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