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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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勝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勝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1年6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2年3月19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3年9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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