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律師公會間,因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26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雯惠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姚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