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43號聲請人 郭治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創新技術服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創新技術服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3年11月23日經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44冊、第9頁、第607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台南市創新技術服務基金會因業務需要,經第5屆董事會第10次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7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南市創新技術服務基金會第5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記錄、主管機關核備文影本、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台南市創新技術服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9、15、16、17、23、28條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南市創新技術服務基金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亦同意財團法人台南市創新技術服務基金會變更捐助章程,有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8月10日南市經產輔字第1100965694號函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創新技術服務基金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9、15、16、17、23、28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修正說明第八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㈠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㈡擬具業務計畫及業務報告。㈢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㈣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㈤内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㈥重要人事之任免。㈦董事之改選及解任。㈧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㈨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㈩合併或解散之擬議。組織章程變更之擬議。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及處理。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同意權。第八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㈠擬具業務計畫及業務報告。㈡編列年度資金運用計畫及決算書表。㈢運用及處分財產。㈣重要人事之任免。㈤董事之任免。㈥解散之擬議。㈦組織章程修改之建議。㈧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及處理。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同意權。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改章程内容第九條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因故無法召開,得由董事長邀請常務董事召開會議,並將決議報請董事會核備。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副董事長均無法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擔任主席。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之決議,應分別有全體董事或常務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對左列事項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㈠組織章程變更之擬議。㈡基金之動用。㈢以基金填補短绌。㈣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㈤董事之選任及解任。㈥法人之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議。第九條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因故無法召開,得由董事長邀請常務董事召開會議,並將決議報請董事會核備。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副董事長均無法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擔任主席。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之決議,應分別有全體董事或常務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對左列事項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備。㈠組織章程修訂之建議。㈡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㈢法人之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議。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改章程内容第十五條監察人由左列人員擔任之:㈠捐助人推派代表或產業代表合計二人。㈡政府機關代表或市議會代表一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第十五條監察人由左列人員擔任之:㈠捐助人推派代表或產業代表合計九人。㈡政府機關代表一人。㈢市議會代表一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改章程内容第十六條監察人之職權如左:㈠審核年度業務報告及營運計畫。㈡查核業務、財務狀況及帳簿文件,並得請董事會提出報告。㈢審核年度決算及資金運用計畫。㈣查核董事會之重大決議事項。㈤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組織章程執行事務。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時,經全體監察人同意得由常務監察人代表財團法人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所查核文件必須親自簽名以示負責。第十六條監察人之職權如左:㈠審核年度業務報告及營運計畫。㈡查核業務、財務狀況及帳簿文件並得請董事會提出報告。㈢審核年度決算及資金運用計畫。㈣查核董事會之重大決議事項。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時,經全體監察人同意得由常務監察人代表財團法人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所查核文件必須親自簽名以示負責。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改章程内容第十七條董、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第十七條董、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改章程内容第二十三條本財團法人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後1個月内,依主管機關格式檢具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書(含相關附件資料),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本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5個月内,依主管機關格式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表(含相關附件資料)提董事會通過後,連同監察人製作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表(含相關附件資料)經由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後一個月内應主動公開。第二十三條本財團法人年度計畫成果及資金運用與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㈠年度開始前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内容、格式及期限,編製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書,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㈡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内,應編具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財務報表、財產目錄,提經董事會及監察人審核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改章程内容第二十八條本組織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93年7月27日,經98年3月30日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第一次修訂;另於100年5月26日第三屆第一次董監事會議第二次修訂;101年9月6日第三屆第三次董監事會議進行第三次修訂;104年6月16日第三屆第六次董監事會議進行第四次修訂;105年4月27日第四屆第二次董監事會議進行第五次修訂;105年8月18日第四屆第三次董事會議進行第六次修訂;105年12月21日第四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進行第七次修訂;110年7月20日第五屆第十次董監事會議進行第八次修訂。其未規定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第二十八條本組織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93年7月27日,經98年3月30日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第一次修訂;另於100年5月26日第三屆第一次董監事會議第二次修訂;101年9月6日第三屆第三次董監事會議進行第三次修訂;104年6月16日第三屆第六次董監事會議進行第四次修訂;105年4月27日第四屆第二次董監事會議進行第五次修訂;105年8月18日第四屆第三次董事會議進行第六次修訂;105年12月21日第四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進行第七次修訂。其未規定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增列本次修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