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玫麟 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陶繼綱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7年1月2日簽立婚姻存續協議書,約定任一方如有違反協議書之行為,他方得請求新臺幣20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嗣因相對人違背夫妻忠誠義務,構成違約事由,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時檢附媒體報導之相對人違反夫妻忠誠義務之事證,均為兩造簽署上開協議書前發生之事實,經本院於111年3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其他事證,聲請人雖於同年3月17日具狀提出相關影片及錄音檔,並主張自相對人之友人臉書貼文及照片可知,相對人與其他女性均有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影片及錄音檔,本院形式上難以確認對話者是否為相對人,另該對話內容及臉書貼文、照片等,本院依形式審查原則,尚難認定是否已逾越男女分際,進而構成上開協議書之違約條款而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