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19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即恒茂企業社間因99年度司票字第
31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否則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