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債務人有到期未清償之事證(如催告之存證信函或繳款記錄查詢之資料)。(爾後聲請人有其他聲請拍賣抵押物之事件,均請提出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證據,以利案件進行。)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