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7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7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