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
蔡其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之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下同)98年5月27日裁定將其收押,並於98年8月21日裁定自98年8月27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復於98年10月21日裁定自98年10月27日起再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