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1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彥增 律師複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被告亥○○
36號戌○○
30號酉○○
53號天○○
7號未○申○○
244巷子○○
之2號丑○○
之3號辰○○
之3號午○○
號壬○○○
之3辛○○
號庚○○寅○○
4弄1號巳○○
號甲○○
號卯○○丁○○癸○○戊○○丙○○己○○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廿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具狀以「附表」陳報兩造共○○○鎮○○段尖山小段
393之15地號土地每人之應有部分,並檢附陳報狀電子檔。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連思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