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7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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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787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賴文智

被告 梁守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816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8,788

元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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