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4號
原告 邱宏仁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
被告 邱宏信
訴訟代理人 陳瑋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