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聲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聲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3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與上述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8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上述各罪接續執行,甫於97年8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771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9年11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
8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7月10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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