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光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3號),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7月15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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