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聲請人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票面金額(附表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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