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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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0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邱鈺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金雲 (即 張枝松 之繼承人)
張鴻國 (即張枝松之繼承人) 張鴻儒 (即張枝松之繼承人) 張永玲 (即張枝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計收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