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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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判決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判決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係「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之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