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788號債權人 莊文成 即弘亞企業社債務人甲00000000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陳家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