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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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古婉茹 債務人 古慶松 債務人 林秋月
一、債務人古婉茹、古慶松、林秋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柒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古婉茹於民國97年11月至99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古慶松、林秋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3,79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古婉茹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古慶松、林秋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53,793元│104年10月1日起至│2.69%│104年11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清償日止││清償日止│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