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醫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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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醫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醫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 律師 詹素芬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無罪。
犯罪事實
一、庚○○為台北市國泰醫院婦產科之主治醫師,為從事醫療救護業務之人,甲○○則為同院住院醫師,戊○○於民國95年間懷孕後,均前往國泰醫院由庚○○為其作產前檢查。95年9月5日凌晨0時17分許,戊○○因有生產徵兆乃前往國泰醫院待產,值班護士丙○○發現戊○○業已破水,即讓戊○○辦理住院待產,丙○○並於為戊○○內診時發現胎兒(出生後名為 張佑莛 )手部伸在頭側方之肢端複合位,極可能造成生產過程不順,丙○○乃通知值班醫師甲○○,由甲○○進行超音波及內診,並與庚○○醫師聯繫,而庚○○基於其醫師職責,本應注意「複合位指的是胎兒肢端伴隨著先露部位,二者同時出現在骨盆中,手或手臂垂降在頭側發生機率約1/700…肢端之複合位病例,僅有50%能自然生產,50%不能以自然產之方式分娩,且有高達2%之胎兒死亡率,隨著產程的進行,危險性發生之可能益高,進行緊急處置之高度危險,於事先即應進行嚴密之觀察並預備必要之人員與器材以進行緊急處理之準備作業,而亦無不能進行準備作業之情形,未親往醫院觀察戊○○之狀態,僅交待甲○○、丙○○觀察戊○○之狀況,復未為緊急狀況發生時之處置與人員之準備,甚至於當日上午6時37分許與戊○○之夫丁○○以電話對話時,猶指示「觀察」二小時,仍未有防範危險之具體指示,至當日上午7時許,護士丙○○教導戊○○用力的方式時,發現胎兒肢端位於station+2~+3位置,乃要戊○○不要再用力,並立即以電話通知庚○○此情形及請庚○○前來醫院處置,當日7時15分許護士丙○○發現胎兒的手掌已經滑出陰道口,而戊○○因為子宮收縮疼痛而不自主的持續用力,丙○○只能請戊○○盡量配合不要用力,在未有任何醫師下達醫囑之前,為保護戊○○及胎兒,乃緊急決定將戊○○送到第二分娩室處理,並再以電話告知庚○○,然而庚○○仍未為任何之指示或處理,亦未請其他醫師進行診治,此時甲○○因為忙於處理另一黃姓產婦產後出血而無暇兼顧戊○○之狀況,庚○○遲至7時25分許到醫院,雖嘗試將胎兒脫垂之肢端推回,但延滯至此已經無法推回,始決定進行剖腹手術,同日上午7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6時37分)聯絡麻醉科、開刀房及小兒科待命,其對於可預期之危險,未善盡其應注意之責任未及時剖腹手術,延滯治療之時機,因此造成戊○○之女張佑莛于遲延期間遭母體擠壓,出生後即因腦部缺氧,雖施以緊急救護,但於出生5分鐘後,以APGARscore評估時,每分鐘心跳仍在100以下,肌肉張力、外在刺激反應、呼吸總分僅4分,明顯生命跡象不穩定,於出生後10分鐘仍未達7分,緊急轉送新生兒加護病房救治,但因腦部嚴重缺氧,造成其腦部受到全面性傷害,經評估為最高等級之傷害,完全無自主行為能力,只能自主呼吸,但無法吞嚥,幽門亦失去功能,進入胃部之食物都幾乎無法進入腸道,完全沒有生存能力,只能由全靜脈營養注射提供全身養分之供給,在加護病房期間即多次因靜脈注射管引發感染,嗣於96年9月29日因綠膿桿菌及葡萄球菌菌血症感染引發急性肺出血導致心肺衰竭而死亡。
二、庚○○於戊○○分娩後,發現自己可能因疏未對戊○○採取緊急剖腹產之決定,導致戊○○之女受害之責任,明知產婦待產護理紀錄單係負責照護產婦之值班護士本於業務上之職責而製作之文書,表示對於產婦照護之過程及責任之釐清,仍竟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護士丙○○之同意或授權,於不詳之時間,在國泰醫院,擅自拿取戊○○住院之待產護理紀錄單,在丙○○所製作完成之待產護理紀錄單上,於6點37分處增加「產程不順立即改剖腹產」之文字,使該護理紀錄單內容顯示出其業已逾95年9月5日上午6點37分即時採取緊急剖腹手術,並告知丁○○有做緊急剖腹產之準備,並進而於丁○○申請病歷影印時向丁○○主張該待產護理紀錄單之記載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國泰醫院醫護管制護理紀錄之真實性及正確性。
三、案經丁○○、戊○○訴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甚明。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部分屬於傳聞證據,惟因被告及公訴人對於該等傳聞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之情況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該等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之被告庚○○對於其為台北市國泰醫院婦產科之主治醫師,為從事醫療救護業務之人,甲○○則為住院醫師,戊○○於95年間懷孕後,均前往國泰醫院由其進行產前檢查,95年9月5日凌晨0時17分許,戊○○因有生產徵兆前往國泰醫院待產,護士丙○○發現戊○○業已破水,即讓戊○○辦理住院待產,其決定原則上進行自然產,於當日6時37分許與丙○○、丁○○以電話對話,仍決定觀察二小時,後於當日7時許,丙○○有來電告知產婦狀況,其於7時25分許到達醫院,嘗試將胎兒脫垂之肢端推回,但無法推回,乃決定進行剖腹產,胎兒出生時因腦部缺氧,進行APGARscore評估時,出生5分鐘後,每分鐘心跳仍在100以下,肌肉張力、外在刺激反應、呼吸總分僅4分,明顯生命跡象不穩定,於出生後10分鐘仍未達7分,緊急轉送新生兒加護病房救治,但因腦部嚴重缺氧,造成其腦部受到全面性傷害,經評估為最高等級之傷害,完全無自主行為能力,只能自主呼吸,但無法吞嚥,幽門亦失去功能,進入胃部之食物都幾乎無法進入腸道,完全沒有生存能力,只能由全靜脈營養注射提供全身養分之供給,在加護病房期間即多次因靜脈注射管引發感染,於96年9月29日因綠膿桿菌及葡萄球菌菌血症感染引發急性肺出血導致心肺衰竭而死亡之事實,以及戊○○分娩後,明知產婦待產護理紀錄單係負責照護產婦之值班護士本於業務上之職責而製作,表示對於產婦照護之過程及責任之釐清,未經護士丙○○之同意或授權,於不詳之時間,在國泰醫院,擅自拿取戊○○住院之待產護理紀錄單,在丙○○所製作完成之待產護理紀錄單上,於6點37分處增加「產程不順立即改剖腹產」文字之事實並無爭執,惟否認有業務過失致死、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在戊○○剛到醫院時,檢查結果是頭位,頭部在下,並未發現有胎兒肢端的情形,也無會造成生產不順的狀況,因此決定作自然待產,但伊有額外交代要觀察並隨時報告,且縱使有肢端之情形,因為垂降的肢端不會造成生產的干擾,採取自然產是最佳處理方式,若胎兒的手沒有縮回,可以嘗試推回去,若無法推回再考慮剖腹產,且 威廉 產科教科書「WilliansObstetrics」2005年22版也是記載這種處理模式,又造成胎兒缺氧的因素很多,例如胎兒基因問題或發育問題、孕婦有慢性腎臟病或胎盤功能不足,或是懷孕過程感染,另外在生產中可能發生臍帶繞頸、脫垂、羊水拴篩等等,本案中有可能是母體因素或胎兒先天問題造成,孕婦戊○○有慢性腎臟病,出生時也有臍帶繞頸之狀況,另外,伊確實有於當日6時37分許,打電話回醫院與丁○○說明處理狀況,也告知如果產程不順立即改剖腹產,因此待產護理紀錄單與事實相符等語。然查:
㈠前揭被告庚○○所不爭執之事實部分,並據證人丁○○、戊
○○、丙○○、醫師己○○、護士乙○○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戊○○國泰醫院之住院病歷、產科住院病歷、待產護理紀錄單、張佑莛住院病歷、死亡證明書、國泰醫院新生兒出生紀錄單、產房電話譯文在卷可稽,應堪確定。
㈡次查,依照待產護理記錄單上記載:「
⊙0017AM:CASE主訴於0015AM自然破水,量多,性質clear(羊水清澈),予內診檢查,R/O觸診胎兒肢端,於頭部側方,電告CR(總醫師)甲○○CASE情形。
⊙0030AM:CR甲○○床邊予照超音波,data:Uertex(頭位),並予內診後,電告VS庚○○CASE超音波及內診結果,VS賴囑順其自然待產。
⊙0040AM:byCR甲○○order予enima(灌腸)。
⊙0058AM:告知作用及注意事項,鼓勵下床活動,以利刺激腸蠕動。
⊙0125AM:告知待產注意事項及呼吸技巧,介紹產程及哺餵母奶資訊,因內診結果,雖採待產方式,向CASE解釋危險性,告NPO(禁食)可接受。
⊙0130AM:告知注射點滴的目的。
⊙0200AM:先生陪伴中。
⊙0230AM:熄燈休息。
⊙0300AM:(無記錄)⊙0330AM:(無記錄)⊙0400AM:CASE表示感覺宮縮微痛,可忍受,配合呼吸技巧,F.H.B.早期減速88-162bmp,恢復快,變異性可,續觀察。
⊙0430AM:協助CASE更換pad(護墊)。
⊙0500AM:(無記錄)⊙0530AM:(無記錄)⊙0600AM:告知CR甲○○F.H.B.(胎心音)狀況,囑O2使用,觀察。
⊙0630AM:教導宮縮時,採肌肉放鬆及呼吸技巧,並給予心理支持。
⊙0637AM:PH:70%station:0CASE表示全身發麻,告知是換氣過渡現象,協助口罩式深呼吸後改善,VS庚○○來電詢問CASE情況後,VS賴電話中與CASE解釋目前狀況,先生表示瞭解。
⊙0650AM:
⊙0700AM:教導個案用力時,發現胎兒肢端位於station+2~+3,囑個案勿用力,並立即電告VS賴,請他前來醫院處置。
⊙0715AM:送DR(二)(分娩室),再callVS賴告知Baby手掌已滑出陰道口,個案因宮縮痛不自主持續用力,請個案盡量配合勿用力。
⊙0720AM:
⊙0725AM:VS庚○○內診評估後,向CASE解釋,採剖腹產較安全,個案可接受。
⊙0730AM:byVS賴囑予FatalDistrersL/S(胎兒窘迫),聯絡麻醉科及開刀房、小兒科待命,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已填,NPOat0。
⊙0735AM:麻醉採全麻。
」等情,此有待產護理紀錄單在卷可稽,而該待產護理紀錄單所記載之情為事實,亦據證人丙○○到庭證述明確,另所稱station0係指產道中最窄之處,生產時若胎兒已過該處,則是否有肢端現象即已確定等情,復據被告庚○○供述明確,應可確定。
㈢再查,於95年9月5日上午6時37分許,被告庚○○打電話至
產房與丙○○、丁○○對話之內容為:「丙○○:產房你好,我是 阿寬 ,喂,產房。
庚○○:喂,產房喔,我賴醫師。
丙○○:賴醫師喔,你那個小孩很調皮,手啊整個盤在頭頂。
庚○○:這樣喔。
丙○○:不過快full(全開)了。
庚○○:快full了。
丙○○:可是他的outlet蠻那個攣縮的那種的,不知道try
的出來,try不出來,(庚○○:喔)case是很乖,他很緊張,很緊張ㄟ。
庚○○:這樣要怎麼辦。
丙○○:也是要try看看。
庚○○:第一胎嘛。
丙○○:也是要try看看。
庚○○:還是要try,好像沒有那個。
丙○○:沒有indication(不符合健保規定無法請款)。
庚○○:好吧,那就,那就看阿,阿那個,不勉強。
丙○○:對啊,還是你要我電話讓你跟他先生講,讓他知道你在關心他,OK。
(丙○○:你幫學姐叫一下待二的老公,說賴醫師要跟他講話,稍等一下)丁○○:喂,賴醫師,你好。
庚○○:你好,我賴醫師,(丁○○:是),先生,你太太
現在差不多要全開,子宮頸差不多快開了,但是他們有發現說,(丁○○:一隻手那個),頭前面可能是手稍微長了,(丁○○:我知道),可能要try看看,有時候大部分都是還是會上去,(丁○○:嗯嗯),頭就下來,產程進行會比較快,(丁○○:嗯嗯),但是有時候也有可能手沒有縮回去的話,(丁○○:嗯嗯),有可能會擋到頭下來的位置,(丁○○:嗯嗯),現在能做的還是要等,要觀察看看,看他進展的程度,(丁○○:嗯嗯),照目前來看,進度是沒有什麼問題,但是我們再看看,但是不勉強,如果說,再觀察一段時間,差不多2個小時,如果下不來,那就不勉強,可能要考慮改剖腹,(丁○○:好),先讓你知道一下,我都有注意,他們有跟我講,(丁○○:我知道),早上我會再過去看一下,(丁○○:好好),你跟他安慰不要太緊張,(丁○○:嗯嗯),目前狀況是都還不錯,(丁○○:好,謝謝你),哪裡,(丁○○:謝謝賴醫師,掰掰)。
」等語,此有本院勘驗電話錄音光碟,並製作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並當庭勘驗錄音光碟內容無誤,以及證人丁○○、丙○○證述明確,已堪確定。
㈣依上揭待產護理記錄單以及電話錄音內容以觀:⑴依照待產
護理記錄單之記載,於當日凌晨00時17分許,丙○○施以內診檢查時,觸診發現胎兒有肢端之現象(觸診胎兒肢端,於頭部側方),之後於當日清晨07時00分許,丙○○教導戊○○用力時,仍發現胎兒有肢端之現象外(教導個案用力時,發現胎兒肢端位於station+2~+3),除此之外,待產護理記錄單上未有肢端之紀錄,(惟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6時37分許曾進行內診,雖待產護理記錄單並無如是之記載,但由丙○○與被告庚○○於當日06時37分許之電話內容中所稱『你那個小孩很調皮,手啊整個盤在頭頂』等語之內容以觀,應係經內診或觸診之結果,與證人丙○○證稱:『(檢察官問:你六點之前到住院這段期間,除剛住院的內診外,有無作其他內診?)沒有。』等語不符,故堪認自戊○○入院之際到剖腹生產之時,胎兒始終有肢端現象存在,可得確定,⑵然而,於當日凌晨00時17分許之待產護理記錄單上係記載「觸診胎兒肢端,於頭部側方」等語,並未記載病例上常使用之「疑似」等字樣,且已經明確描述肢端之狀況,⑶且被告甲○○進行超音波及內診檢查後,電話告訴被告庚○○之後,並未排除之前有關肢端之明確記載,且待產護理記錄單固記載data:Uertex(頭位),但肢端乃複合位之狀況,肢端之發生,可能伴隨於頭位生產、臀位生產而發生,因此,此項記載並非排除肢端之情形,況且,若非肢端之現象仍存在,被告庚○○又何必下醫囑稱「順其自然待產」,顯見當時肢端仍然存在,⑷於當日凌晨01時25分許,待產護理記錄單上記載「因內診結果,雖採待產方式,向CASE解釋危險性,告NPO(禁食)可接受。」等語,如果經被告甲○○以超音波及內診結果,確定並無肢端之狀況,怎會有「因內診結果,雖採待產方式」此種排除剖腹產生產方式之選擇,而仍選擇進行待產(自然產)之排除他項之選擇語句之對話紀錄,甚至需特別向之解釋採取待產(自然產)之危險性,⑸於當日上午06時37分許,被告庚○○打電話至產房時,證人丙○○先稱:「產房你好,我是阿寬,喂,產房。」,被告庚○○表明身份稱:「喂,產房喔,我賴醫師。」,證人丙○○知悉來電者為被告庚○○之後,隨即語帶興奮對之稱:「賴醫師喔,你那個小孩很調皮,手啊整個盤在頭頂」,被告庚○○聽聞後既未表明訝異,亦未詢問詳情,僅淡淡稱:「這樣喔。」,證人丙○○補充稱:「不過快full了。」,被告庚○○回應稱:「快full了。」,證人丙○○乃再補充稱:「可是他的outlet蠻那個攣縮的那種的,不知道try的出來,try不出來,(庚○○:喔)。」等語,有電話錄音內容可稽,在此之前,除於當日凌晨00時17分許丙○○施以內診檢查,並於上午06時37分許證人丙○○接到被告庚○○電話時,立即告訴被告庚○○胎兒手臂盤在頭頂,然而,被告庚○○對此卻未感到訝異或詢問詳情,亦未如當日凌晨00時17分許發現肢端時,立即請證人丙○○、被告甲○○再次進行內診、觸診或超音波檢查,以確定胎兒是否有肢端之情形,前後處理模式顯然不同,又證人丙○○已告知被告庚○○產婦已經「快full了」,亦即生產過程已經進入活動期(如後述),更須嚴密進行對於肢端情形之觀察與注意,⑹在被告庚○○與證人丙○○討論生產狀況時,證人丙○○提稱:「也是要try看看。」,被告庚○○乃應和稱:「還是要try,好像沒有那個。」,證人丙○○回答稱:「沒有indication(不符合健保規定無法請款)。」,被告庚○○確認後即稱:「好吧,那就,那就看阿,阿那個,不勉強。」等語,可見被告庚○○與證人丙○○均知悉有肢端之現象,且以考慮是否進行剖腹產,但因不符合健保規定,被告庚○○因此決定自然產,⑺被告庚○○與證人丁○○通電話時內容:「被告庚○○:你好,我賴醫師,(丁○○:是),先生,你太太現在差不多要全開,子宮頸差不多快開了,但是他們有發現說,(丁○○:一隻手那個),頭前面可能是手稍微長了,(丁○○:我知道)」等語,足見不僅被告庚○○知悉肢端現象,連家屬即證人丁○○也知道有肢端情形,⑻被告庚○○告知證人丁○○將進行處理之方式時,被告庚○○稱:「可能要try看看,有時候大部分都是還是會上去,(丁○○:嗯嗯),頭就下來,產程進行會比較快,(丁○○:嗯嗯),但是有時候也有可能手沒有縮回去的話,(丁○○:嗯嗯),有可能會擋到頭下來的位置,(丁○○:嗯嗯),現在能做的還是要等,要觀察看看,看他進展的程度,(丁○○:嗯嗯),照目前來看,進度是沒有什麼問題,但是我們再看看,但是不勉強,如果說,再觀察一段時間,差不多2個小時,如果下不來,那就不勉強,可能要考慮改剖腹,(丁○○:好),先讓你知道一下,我都有注意,他們有跟我講,(丁○○:我知道),早上我會再過去看一下」等語,益見被告庚○○、被告甲○○以及證人丙○○都明白清楚地知悉肢端現象,而被告庚○○也明白胎兒伸出之肢端有可能會自己縮回,也有可能會卡住產道因而造成難產,被告庚○○對肢端無法必然以自然產之方式生產,甚且會造成難產之危險等等情形知之甚詳,足見丙○○與被告庚○○、甲○○早於凌晨00時17分許即已知悉且確認有胎兒手臂盤在頭頂之肢端現象,已可確定,被告庚○○、甲○○所辯稱於凌晨00時17分許尚不知悉有肢端、超音波檢查未發現等語,顯非屬實,又被告被告庚○○對肢端無法必然以自然產之方式生產,甚且會造成難產之危險等等情形知之甚詳,但卻又無下達任何關於嚴密觀察之指示,以及預備必要人員與器材以隨時進行之緊急處理之準備等事實,復足確認。㈤又戊○○生產過程,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6
點37分護理紀錄EFF子宮頸薄度70%,station0,這樣你需不需要通知醫師?)要,因為他有進展,就是子宮頭有進展,讓醫師瞭解,就是進入活動期。(有通知庚○○嗎?)我檢查完正要通知,我走出護理站,庚○○打電話來。(有無內診?)有,6點37分,結果就是子宮頭開3指,薄度70%,高度0。(跟庚○○說,手整個盤在頭頂?)感覺上我摸到頭,但是還是有摸到手的感覺。(有無通知甲○○?)有,因為甲○○那天整個待產都有case,他在待產室,庚○○也有交代,順其自然,看可否等到子宮口全開。他沒有進入產婦房間,但他看護理站,他是遵照主治醫師的指示,等待全開。(所以庚○○的指示就是自然產?)對。(健保給付剖腹產的條件?)一般來說由他的主治醫師決定,除非很明確,就是胎位不正或是前置胎盤,這時健保會給付。(不然會自費?)是。(當時產婦有剖腹的必要嗎?)庚○○是說寶寶心跳OK,所以順其自然。(你在七點時候,在護理紀錄單上面寫說發現胎兒支端位於station+2+3,如何處理?)我感覺立即打電話跟庚○○說。(你有跟他說,又發現肢端,station下降?)他說他立即到醫院,沒有給其他指示。(6點37分在護理紀錄上面紀錄子宮頸開指3指,到7點記了全開,才20幾分鐘,這樣的產程太快了?)以我們產科來說,就是三級跳,這種算是很少數的情形。(這時如何處理?)正常全開,我們叫他用力。(但是用力就看到支端在前面?)對,我們請產婦配合,不要先用力。(有沒有再請醫師來看?因為你已經通知庚○○,庚○○趕過來在路上,你有無告知甲○○?)像這樣的case比較特殊,我請同事先跟甲○○說,但甲○○當天同時還有一個大出血要處理。(在7點15分在護理紀錄寫說寶寶手掌已經滑出陰道口?)是。(當時如何處理?)立即停掉監視器,送分娩室,就是手術房。(這時你有再通知庚○○?)有,我同事。(庚○○有何指示?)因為我們已經送開刀房,做最緊急的應變。(送開刀房是否他的指示,或是你的直覺經驗,你先弄,他沒有指示?)我們的直覺就是先送,但是庚○○也會跟我說。(你看到手掌滑出陰道口,伸出多長?)就是整個手掌滑出來。(你兩次打電話給庚○○,庚○○有無指示要做剖腹產?)原則上他說子宮口全開,只要寶寶心跳很好,採自然產,但萬一有什麼狀況,採剖腹產。(庚○○約何時進來?)我送產婦要進入分娩室門的時候,庚○○就出現。(庚○○在分娩室如何處理手掌滑出來?)他先內診評估自然產可能有困難。
(後來庚○○才決定要剖腹,因為他內診決定剖腹?)是。(庚○○跟你說還是要try好像沒有那個,你回答沒有indication?)我跟庚○○說6點37分的報告,庚○○說還要try看看,庚○○說好像沒有健保給付的要件。(庚○○的回答就是說不勉強?)對。(你在7點15分的時候,在護理紀錄上,通知庚○○前,你就寫說送DR2,是不是指產房?)就是分娩室。(是你送分娩室,不是庚○○告訴你,因為你寫說送DR2,再call?)對,我們同步進行,就是我送,我請同事call。(6點17分錄音對話,你跟庚○○說,這個小孩很調皮,手整個盤在頭頂,不過快full的意思?)我根據經驗,他的子宮頸開3指,但是他的薄度,我覺得他後面的產程會更加速。(一般來說不會那麼快,從三指到全開要多久?)第一胎來說,要2-3個小時。(依你的經驗,你感覺這個產婦會很快,快要full了?)對。(庚○○問樣要怎麼辦?你說也要try看看?)try就是要嘗試他子宮口全開,用力。(這時還是往自然生產的方式?)是。(這樣是否已類似難產,為何還要說try,讓子宮口全開以後再決定下一步,這樣是否很危險?)那時寶寶心跳都很好,那時已經6點37分。(應該你問醫師如何辦,而不是醫師問你如何辦,你說要try看看?)不是我認為要try看看,我跟庚○○溝通,我問說還要try嗎,庚○○說還是要try,因為沒有健保給付,醫師說不勉強。(醫師問你意見,你說要try,醫師同意?)對。(頭到station後,何意思?)就是固定骨盆腔,回不去了,就是卡死了。(6點37分就已經到station?)對,我去通知醫師。(就是說胎兒推不回去了?)對。(這樣看來,你在6點37分告訴醫師說,手整個盤在頭上,胎兒也推不回去,是否手還有可能在縮回去嗎?)庚○○那時說確定是複合位。(在6點37分已確認說這個手回不去?)我沒辦法這樣做確認,產科來說,他們覺得被擠壓,有時候痛,手會縮回去。(有可能會回去?)是。(全開,你教導他用力的目的?)讓胎頭下降。(你叫他全開時候,發現肢端在+2+3?)表示寶寶的手也跟著下降,+2-+3距離出口還有3公分左右,這是我照內診看的結果。(手跟著下來,是否異常現象?)是,我馬上一邊送開刀房,一邊通知醫師。(那時甲○○在忙別的產婦?)是。但是我們進入分娩室時候,甲○○就進來。(手滑出陰道口代表何意思?)那時母親會痛,所以會不自主使力,我們請他不要用力,他無法配合,才滑出來。(手伸出來的時候,是七點時候,進入開刀房沒有?)七點是全開,七點十五分送分娩室。」等語,因此,本件生產過程,乃係由被告庚○○決定自然產,但被告庚○○於丙○○於當日06時37分許,依據經驗發現產程可能加快,快要FULL時,亦未提高警覺,而未有何進行觀察注意事項以及預備必要之人員與器材以進行之緊急處理之醫囑,因而導致當生產過程出現危險狀況時,證人丙○○僅能將之送至分娩室,以及電話告知被告庚○○,而待被告庚○○到達後才能開始診療,被告庚○○之疏未先行採取預防之準備,堪予認定。
㈥再者,依照威廉產科教科書「WilliansObstetrics」2005
年22版第511頁記載:「複合位指的是胎兒肢端伴隨著先露部位,二者同時出現在骨盆中…手或手臂垂降在頭側發生機率約1/700。…因為伴隨著早產、臍帶脫垂及具有傷害性的產科處置使得周產期胎兒喪失增加。大部分病例,垂降的肢端應該不必處理,因為絕大部分垂降的肢端將不會干擾到分娩過程。GoplerudandEastman(1953)曾報告50例未伴隨有臍帶脫垂之複合位病例,約有一半病例達成自然生產,但有一例胎兒死亡。」等情,此有被告庚○○所提出之威廉產科教科書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在卷可稽,因此,依照威廉產科教科書之記載,在伴隨肢端之複合位病例中,固然不需處理垂降的肢端,因大部分垂降的肢端不會干擾分娩,但教科書中亦指出依照GoplerudandEastman(1953)之報告,曾有50例之複合位病例,僅有一半自然生產,且有一胎兒死亡,換言之,威廉產科教科書中所引用之統計報告,肢端之複合位病例僅有50%能自然生產,50%不能以自然產之方式分娩,且有高達2%之胎兒死亡率,可資確定,因此,肢端之複合位病例顯然是具有難產之高度危險與高比例之胎兒死亡率,雖文中稱大部分垂降之肢端不會影響分娩,因而對肢端之複合位病例無須立即進行傷害性產科處置,但是,統計資料中既然已經說明最終之結果有50%不能以自然產之方式分娩,以及產生2%之胎兒死亡率,是隨著產程的進行,危險性發生之可能益高,自有預期會進行緊急處置之高度必要,故於事先即應進行嚴密之觀察以及預備必要之人員與器材以進行之緊急處理等等之準備作業,倘僅單純地寄望胎兒手指因被夾到會疼痛收自己縮回,或是寄望有50%能自然生產,而忽視50%不能以自然產之方式分娩以及2%之胎兒死亡率之事實,因而僅交由護士依照正常分娩之流程而消極觀察產程,顯然有輕縱之疏失。
㈦況且,依照 蘇純閨 醫師編譯之產科學(WilliansObstetrics
20/e)上冊第448頁記載:「複合產式,一肢沿著先露部位脫垂,二者同時出現在骨盆內。Goplerud&Eastman(1953)鑑定,每700次生產,有一例手或臂沿著頭脫垂。…因為早產、臍帶脫垂、傷害性產科處置而使週產期損失增加。大部分病例,應該不要去動脫垂的部分,因為他通常不會干擾分娩。GoplerudandEastman(1953)描述50例未併有臍帶脫垂病例,幾乎半數中,達到正常生產,只損失一個嬰兒。如果手沿著頭垂落,此狀況應密切觀察,以確定手臂是否在不妨礙的地方與先露部位一起下降。如果無法如此,而且如果它顯然妨礙胎頭下降,應輕輕把脫垂的手臂推上去,同時在子宮底的壓力將胎頭推下來。」等情,以及依照 陳志堯 醫師編譯之圖解產科學第267頁記載:「複合式產式:除了先露部位以外,同時合併一肢體脫出。這種併發症相當罕見,其中以頭手複合最常發生…通常不需要提的處理,若說觸摸到手在頭的前面,且可能因而造成分娩的耽誤,就須將手向上推回以免擋住胎兒通過產道。」等情,有該書籍影本在卷可稽,而依照該中文教科書之記載,均明白揭示肢端之生產雖有自然生產之可能,但亦有其危險性,應於適當之時機進行必要之處置,甚至,在圖解產科學所記載,以推回肢端之最少負擔產科處置之方式,亦需密切觀察分娩之進度,在適當之時間,由必要之醫護人員與器材將肢端推回,否則,放任產婦及胎兒進行自然生產,迨難產之情況發生,為時晚矣,從而,被告庚○○在生產過程中發現肢端之情形時,既可預料有高度之危險性,當然必須進行相當程度之觀察與準備,並非聽任戊○○自然生產為已足,被告庚○○卻仍未為並要準備之指示,甚於當日6時37分許與丁○○以通話時,猶指示「觀察」二小時,絲毫未有防範危險之具體指示,於當日7時許,護士丙○○發現戊○○有「教導個案用力時,發現胎兒肢端位於station+2~+3,囑個案勿用力,並立即電告VS賴,請他前來醫院處置」之情形,及於當日7時15分許護士丙○○發現戊○○有「送DR(二),再callVS賴告知Baby手掌已滑出陰道口,個案因宮縮痛不自主持續用力,請個案盡量配合勿用力」之情形,然而被告庚○○竟仍未為任何之指示或及時親往處理,以便在適當時機,嘗試即時將肢端推回,以利生產,亦未請其他醫師進行診治,以致於在當日7時許,戊○○產道全開時,在正常自然生產之狀況下,應由開始用力協助胎兒頭部下降以利生產,但護士丙○○發現胎兒肢端伸出產道,被告庚○○卻未在現場自無法嘗試以「輕輕把脫垂的手臂推上去,同時在子宮底的壓力將胎頭推下來」之方式處理,且亦無其他醫師在場處置,僅能任由護士丙○○口頭「囑個案勿用力,並立即電告VS賴,請他前來醫院處置」(7時許),「再callVS賴告知Baby手掌已滑出陰道口,個案因宮縮痛不自主持續用力,請個案盡量配合勿用力」(7時15分許),亦無任何人員進行緊急之處置,之後被告庚○○遲至7時25分許到醫院後,才由被告庚○○嘗試將胎兒脫垂之肢端推回,但延滯至此已經無法推回,被告庚○○才決定進行剖腹手術,並於7時30分許聯絡麻醉科、開刀房及小兒科待命,從而,被告庚○○對於可預期之危險,顯然並未善盡其應注意之責任,因而延滯治療之時機,甚為明確。
㈧另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為何造成腦性受損,
腦性麻痺?)有很多原因,那時小孩看起來出生生命現象看起來,腦部有些缺氧性的變化,照成這樣結果。(為何造成缺氧性?)我們小兒科醫師負責小孩生下來後,照顧的過程,我們看到小孩腦部缺氧,原因很多種,可能懷孕過程、生產過程或是先天性感染,生產過後腦部缺氧,基因、產程或是其他問題,原因我沒有辦法結論,大概就是這些問題。(戊○○之女時候在加護病房,是否因為他沒有辦法自主呼吸?)不是,他的呼吸沒有問題,但是他的餵食有問題,即使經過鼻胃管或是口胃管,他無法正常吸收,要做全靜脈營養注射,造成他無法脫離醫院環境,家屬無法帶回去正常照顧。(造成這樣是因為腦部缺氧性?)對,全身器官不管是腦部還有其他器官,造成缺氧性傷害,造成的後遺症。(長期下來會有可能因為敗血症導致死亡?)對,他經由靜脈注射得到營養,他長期臥床,所以他的免疫能力很差,他住院期間,造成敗血症。(你們在95.09.12有幫他照MRI?)對。
出生後沒有多久,他照起來算是廣泛性嚴重性,缺氧性腦病變,等級是最嚴重的。(這個小孩的死亡,與他的生產不順,有無關連?)有可能有關連。基本上我說過腦性麻痺原因很多,生產過程是其中一部分,說他有關連,因為小孩出生我們會打一個分數Apgarscore,這個小孩從出生的分數,就偏低。(產程若是不順利,會不會導致腦部缺氧?)對。產程不順很多種,由婦產科醫師作陳述比較明白,產程不順比如說,產程時間過長,母親胎盤,臍帶繞頸,最後導致血液通路問題,只要造成腦部缺氧,結果就是腦性麻痺。(新生兒臍帶繞頸是否會造成腦性麻痺?)不是都會造成,比例要問婦產科醫師,很多小孩出生都有臍帶繞頸之後都是OK的。(臍帶繞頸只是可能原因之一?)對,除非臍帶上面打一個結或是整個繞死,只要時間不要太長,腦性缺氧是不會造成的。(太長指多久?)很難說,要看血液供應量50%,不要超過,小孩對缺氧比大人高,若是還有一部分通路的話,一般來說,承受可以比大人腦部缺氧來的久,但是若是完全阻塞,就是不行。(缺氧度與心跳有沒有關連?)心跳與缺氧度有關連,若是缺氧度愈高,小孩出生心跳會偏慢,我們會打Apgarscore,就是這個原因,我們可從小孩心跳來看缺氧程度,是一種方式。(可否找到出生的血氧供應量?)急救過程中,我們會幫他抽動脈血,第一次數據,看起來他的血液酸鹼值7.089極度偏低,對於新生兒來說,算很低,他的血液酸化,因為缺氧原因造成的…這裡面值得注意的是血液的PH值,算非常低,還有ABE鹼離子-22,表示小孩血液非常酸,也是缺氧性問題造成的,這是他剛出生,第一次抽血的血液數據。(你九月五日有會診?)那時我的摘要是有一個嚴重缺氧性變化,造成窒息,Apgarscore1轉4轉6,就是第一、第五、第十分鐘打的,基本上這是一個他的懷孕39周又一天,這是足月產,是一個37歲母親所生產會診小兒科醫師,是因為24小時內發生新生兒癲癇,表示這個小孩腦部受到極嚴重的變化,第三個結論,就是這個小孩多重器官影響,包含心臟、肝臟、中樞神經系統都受到影響,這是我大致的結論,這個小孩那時呈現全身失張,就是全身沒有張力,那時我們有敲肌腱反射,那時完全沒有,這些種種現象,表示小孩受到很嚴重缺氧性的傷害,最後我的診斷,就是受窘迫的小朋友,合併一個早發性新生兒癲癇,這是那時候我的會診結果,我那時建議作一些神經學的檢查。」等語,因此胎兒張佑莛於生產過程中腦部及全身器官遭受之傷害,完全無自主能力,因而感染能不治,故與其死亡之結果間,確有因果關係,可得確認。
㈨另證人乙○○到庭證稱:「(有無看到寶寶臍帶繞頸?)我
沒有看到,我看到時庚○○已經把臍帶解開,剪斷後給我。(當時嬰兒室有無派護士來?)有, 孫詩惠 ,他站在新生兒處理台旁邊,他跟我站一起。(他有沒有看到新生兒繞頸?)應該跟我一樣看不到。(孫詩惠沒有看到臍帶繞頸,為何要寫上臍帶繞頸?)通常開刀時候醫師會說,我們聽到臍帶繞頸兩圈,我們會紀錄。(繞頸兩圈誰陳述?)庚○○說的。(繞頸兩圈庚○○如何處理?)我沒有看到,我接到時,就已經沒有繞在脖子。(說完繞頸兩圈後,有沒有用其他器械、工具、藥物?)寶寶沒有用藥物,就是插管,放氣管、內管。(說完繞頸兩圈,就沒有做何動作?)就是給他氧氣,剖腹完說繞頸兩圈,就馬上給我。(你之前在產房的經歷,你有接生過的小朋友是臍帶打死的?)有,通常處理就是他們在手術台上面作斷臍帶的動作,立刻交給我們小兒科醫師,我們紀錄會紀錄臍帶打死結,臍帶打死結,我們會紀錄打死結,不是繞頸。(打死結與繞頸的剪斷臍帶,處理有何差別?)要看寶寶當時出生情形,小兒科醫師會做評估、處置。(打死結,你們就紀錄打死結,繞頸就紀錄繞頸?)對。」等語,是當胎兒張佑莛出生時,其僅有臍帶繞頸,但是並無打死結之情形,再審酌證人己○○上揭所證稱:「(新生兒臍帶繞頸是否會造成腦性麻痺?)不是都會造成…(臍帶繞頸只是可能原因之一?)對,除非臍帶上面打一個結或是整個繞死,只要時間不要太長,腦性缺氧是不會造成的」等語,以及被告庚○○所供:「(這個小孩是繞頸或是打死結?)臍帶繞頸。(有無作處置?)他是剖腹生產抓出來發現有臍帶繞頸,大概就是貼著皮膚。(是否有打死結或是纏死的情形?)沒有」等語,此證諸卷附之胎兒胎心音以及子宮收縮監視器圖譜顯示,在送往開刀房拔掉監視器材前,寬任胎兒之心跳應屬正常,血液之供給應無異樣,而臍帶繞頸,應於送開刀房前即已存在,顯見縱已臍帶繞頸,亦非致胎兒產生全身性缺氧之原因,足見胎兒張佑莛所產生之腦部缺氧等等,並非因臍帶繞頸所造成,顯可確定。
㈩另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雖認「被告庚○○於
本件醫療中並無疏失等情,本件證人丙○○於當日7時許教導戊○○用力時,發現胎兒肢端位於station+2~+3之位置,乃立即以電話通知被告庚○○前來醫院處理等情,業據被告庚○○所是認,核與證人丙○○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待產護理記錄單在卷可稽,應可確定」,然而,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中關於案情概要之部分卻缺漏07時以後之記錄,而07時以後之情形,於本案是否有疏失,為至為關鍵之判斷基礎,是該鑑定之基礎,顯然與事實有間;又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所認本件產婦係高齡產婦、若產婦罹患有腎臟疾病、胎盤早期剝離、緊急剖腹產以及絨毛膜炎等亦可能造成腦性麻痺等語,然而,本案卷證中並無證據可以證明戊○○確有上述病症,以及該病症情況嚴重到足以影響胎兒導致腦性麻痺,況且,戊○○均係由被告庚○○進行產前檢查,被告庚○○當應於產前檢查中予以確認及必要之預防,然被告庚○○卻未曾為此等檢查以及其他防免危險發生之作為等情,亦為被告庚○○是認,從而,被告庚○○該部分答辯以及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尚不足以作為被告庚○○有利之認定。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庚○○於本件業務之執行,顯然有應注
意、能注意而未為注意之行為,因而導致戊○○之女張佑莛出生時因腦部缺氧,進行APGARscore評估時,出生5分鐘後,每分鐘心跳仍在100以下,肌肉張力、外在刺激反應、呼吸總分僅4分,明顯生命跡象不穩定,於出生後10分鐘仍未達7分,緊急轉送新生兒加護病房救治,但因腦部嚴重缺氧,造成其腦部受到全面性傷害,經評估為最高等級之傷害,完全無自主行為能力,只能自主呼吸,但無法吞嚥,幽門亦失去功能,進入胃部之食物都幾乎無法進入腸道,完全沒有生存能力,只能由全靜脈營養注射提供全身養分之供給,在加護病房期間即多次因靜脈注射管引發感染,於96年9月29日因綠膿桿菌及葡萄球菌菌血症感染引發急性肺出血導致心肺衰竭而死亡之結果,是該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庚○○犯行堪予認定。
三、關於擅改待產護理紀錄單之部分,被告庚○○未經丙○○事先同意即在丙○○所製作之戊○○待產護理紀錄單上,於95年9月5日6點37分處增加「產程不順立即改剖腹產」文字,因而待產護理紀錄單在6點37分處記載成「…VS庚○○來電詢問CASE情況後,VS賴電話中與CASE先生解釋目前狀況,『產程不順立即改剖腹產』,先生表示了解」之事實,業據被告庚○○之供述明確,經核與證人丁○○、丙○○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戊○○之待產護理紀錄單在卷可稽,因此,被告庚○○更改後之待產護理紀錄單已變更丙○○所製作之意涵,應堪確定;次查:關於被告庚○○所增加「產程不順立即改剖腹產」文字之部分,被告庚○○於95年9月5日上午6時37分許,與證人丙○○、丁○○電話中提及「可能要try看看,有時候大部分都是還是會上去,頭就下來,產程進行會比較快,但是有時候也有可能手沒有縮回去的話,有可能會擋到頭下來的位置,現在能做的還是要等,要觀察看看,看他進展的程度,照目前來看,進度是沒有什麼問題,但是我們再看看,但是不勉強,如果說,再觀察一段時間,差不多2個小時,如果下不來,那就不勉強,可能要考慮改剖腹,先讓你知道一下,我都有注意,他們有跟我講」等語,已如前述,故被告庚○○確實有於電話中對丁○○說明之內容係「照目前來看,進度是沒有什麼問題,但是我們再看看,但是不勉強,如果說,再觀察一段時間,差不多2個小時,如果下不來,那就不勉強,可能要考慮改剖腹」等語,而此與被告所擅自增加之「產程不順立即改剖腹產」文字,意思上已經迥然不符;綜上所述,被告庚○○於待產護理紀錄單上增加記載「產程不順立即改剖腹產」之文字,顯然已屬違反製作人丙○○原本製作之意思,且與事實不符,被告庚○○未經護士丙○○之同意或授權,在丙○○所製作完成之待產護理紀錄單上加註違反原記載意思之文字,使該護理紀錄單內容顯示出其業已告知丁○○有做緊急剖腹產之準備,並進而於丁○○申請病歷影印時向丁○○主張該待產護理紀錄單之記載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國泰醫院醫護管制護理紀錄之真實性及正確性,是該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庚○○該部分犯行亦堪予認定。
四、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庚○○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庚○○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時疏失之程度、因而導致胎兒張佑莛受有嚴重之傷害進而導致死亡,對於戊○○、丁○○之影響既身且遠,犯罪所生損害甚屬嚴重,以及被告庚○○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後否認之態度以及業與告訴人丁○○、戊○○達成和解並經具狀撤回告訴及附帶民事訴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庚○○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其已與告訴人丁○○、戊○○達成和解,已如前述,犯後頗具悔悟,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諒經此偵審科刑宣告之教訓,當已足資促使其有所警惕,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又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另公訴意旨認:被告庚○○在待產護理紀錄單,於7點25分之紀錄上加註「緊急」2字之部分,因嗣後戊○○之產程進行不順時,丙○○乃一方面立即通知醫師即被告庚○○,一方面隨即預備緊急手術之準備,被告庚○○隨之到醫院立即進行內診後,隨之進行剖腹生產等情節,亦據證人丙○○證述明確(本院一卷第194頁),故於95年9月5日7點25分之前,已經緊急聯絡醫師即被告庚○○並開始準備進行緊急手術,被告庚○○於趕到醫院後隨之進行內診,並決定剖腹即將戊○○送至分娩室(產房之手術房)進行剖腹生產,而其所增加「緊急」文字,與當時之情況相符,因此該部分之記載,則與事實相符,其內容既非不實,即與偽造變造文書之構成要件中需符合「實質偽造」之要件有間(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例之意旨參見),故就被告庚○○該部分,應不成立犯罪,惟此部分公訴意旨認為與前述部分有實體上一罪關係,原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略以:甲○○為台北市國泰醫院婦產科住院醫師,為從事醫療救護業務之人,戊○○住院待產時發現胎兒(出生後名為張佑莛)手部擋在胎頭前方,可能造成生產過程不順,甲○○與庚○○聯繫相關細節,甲○○本於其醫師職責,應注意胎兒肢端位於胎頭上方之發生機率僅1/700,且極易造成生產過程中手部擋住胎頭下降,上臂完全脫出會阻礙分娩,且直伸的下肢也會阻礙胎頭下降,若不及時處理可致梗阻性難產,威脅母兒生命,胎兒亦會因臍帶脫垂死亡,也可能因產程延長、缺氧造成胎兒窘迫,甚致死亡,甲○○與庚○○二人竟均疏未注意,於護士丙○○電話通知庚○○後,仍對丙○○下任其自然生產之指示,不立即為戊○○為剖腹產之手術,亦未親往醫院觀察產婦狀態,復未囑咐甲○○嚴密觀察及在何具體條件下應即時回報並為剖腹產之安排,任由戊○○無助在待產室因子宮自然收縮擠壓胎兒,胎兒因臍帶繞頸且長達數小時,任由戊○○之宮縮壓迫,造成胎兒窘迫,嚴重缺氧,直到胎兒之上臂完全滑出產道,丙○○再度與庚○○聯絡時,庚○○才於清晨6時37分同意為戊○○為緊急剖腹產之救護措施,造成戊○○之女即張佑莛一出生已因腦部缺氧,因其腦部嚴重缺氧,造成其腦部受到全面性傷害,在加護病房期間曾因中心靜脈注射管反覆感染引發敗血症,於96年9月29日終因敗血性感染引發肺出血死亡,因認甲○○與庚○○二人違背醫師之應盡之注意義務,造成 張佑庭 重度殘障之身體傷害後終致死亡。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此觀諸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自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庚○○之供述,告訴人戊○○、丁○○指訴,證人丙○○、己○○之證述,戊○○國泰醫院之住院病歷、產科住院病歷、待產護理紀錄單、張佑莛住院病歷、死亡證明書、國泰醫院新生兒出生紀錄單、產房電話譯文資為佐證;訊之:被告甲○○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業務過失致死之行為,辯稱:伊於當日凌晨0時30分許進行超音波及內診檢查,並未發現肢端,經與庚○○聯絡後,庚○○決定自然待產,伊即安排自然待產之抽血、驗尿及貼胎兒監視器之作業,後來7時許發生狀況時,因當時伊在處理另一名產婦之大出血狀況,處理完畢之後立即趕過去參與剖腹產手術等語。
四、經查:本件生產係由被告庚○○決定採取自然生產,並指示被告甲○○進行觀察,但除觀察之外,並未事先預備必要之人員與器材以進行之緊急處理等等之準備作業,等情已如前述,而被告甲○○當時僅係住院醫生,係受被告庚○○之指示進行醫療程序,並非由其決定所為,況當日被告甲○○俊在醫院中進行醫療業務並未遠離院所,且當日7時許發生狀況時,因當時被告甲○○係在處理另一名產婦之大出血狀況等情,亦據證人丙○○證述明確,並有黃婦國泰醫院病例在卷可按,雖其所辯未發現肢端為不可採,為其因救治另一另一病患而未能及時採取必要之措施救治,尚難認其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之情事,故應依法為被告甲○○無罪判決之諭知。
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
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7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