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0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宏聖 被告 楊震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震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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