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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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聲減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4月26日所犯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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