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1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葉世俊
被 告 葉世雄
被 告 葉南坤
被 告 葉惠麗
被 告 葉惠真
被 告 何幸儒
被 告 何安迪
被 告 何幸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