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1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葉世俊
被   告  葉世雄
被   告  葉南坤
被   告  葉惠麗
被   告  葉惠真
被   告  何幸儒
被   告  何安迪
被   告  何幸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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