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簡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昭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復偵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受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