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 蕭安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順源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