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賴育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
理由原告與被告林錦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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