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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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蔡思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哲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
理由原告與被告李哲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8,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