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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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17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認係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業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附件:(96年度偵緝字第16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