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8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禁治產人甲○○之親屬系統表,並應載明甲○○之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之年籍資料、存歿情形。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廖素芳